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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1020民政部門-就國民黨拖欠黨工薪資一案質詢勞動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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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黨竟然敢用“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”第九條第一項(法定義務)來拖延勞動局的處罰、第九條的立法前題是確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、才可進行法定義務之認定、所以國民當就已直接承認永豐銀行存款屬於不當財產、才能引用第九條敢去主張第一項、然而全台灣普遍人民無法接受用不當取得之財產來發薪水、希望勞動局該罰就罰、讓國民黨高層快把從黨費、政治獻金及政黨補助款等合法取得之存款吐出來發薪水、假哭窮沒有用、轉型正義體現沒有模糊空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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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

第五條 政黨、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,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、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,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,除黨費、政治獻金、競選經費之捐贈、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,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。

第九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,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一、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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